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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18-05-17 17:13:15
來源:其它
為了進一步加強我校成人高等學歷教育考試工作的管理,強化考核環節,提高教學質量,嚴肅考風考紀,促進學風建設,結合成人高等教育的特點,特作如下規定:
第一章總則
第一條 考試是檢查教學效果,保證教學質量的重要手段,通過考試可以幫助和督促學生系統地復習和鞏固所學知識,檢查學生對所學知識和技能的理解程度和運用能力,培養學生的自學能力和創新精神。
第二條 各教學單位都要高度重視各課程考試的管理工作,把學風、考風建設當作關系成人高等學歷教育生存和發展的大事來抓,以良好的教風、學風和考風保證教學質量。
第三條 各專業凡教學計劃開設的課程,每學期教學任務完成時,都要進行考核,考核方式分為考試和考查兩種。
第四條 課程考核,原則上考試的科目不少于三分之二,考查的科目不超過三分之一。
第五條 考試采用筆試。筆試以閉卷為主,也可采取開卷等方式。開卷考課程門數,應嚴格控制,須辦學單位的負責人同意,并報繼續教育學院備案。
第六條 鼓勵教師進行考核內容和考核方法的改革探索,抽考課程積極推行“教考分離”。凡采用新的方式和方法考核,須辦學單位負責人同意,報繼續教育學院審批。
第七條 學員所修的課程,都必須通過考核,成績在及格及其以上方可畢業。學生缺課超過課程教學學時三分之一或缺交作業(含實驗)超過三分之一者不得參加本門課程的考核,成績按不及格處理。
第二章 考試命題的基本要求
第八條 命題是考核工作的重要環節,各辦學單位的領導要認真組織教師做好命題工作,保證考試質量。
第九條 命題以課程教學大綱為依據,以指定的教材內容為范圍,以自學指導書中指定的重點教學內容為主要內容,結合課程的基本知識、基本技能,并注重理論聯系實際。命題難易要適度,層次要合理,不要隨意擴大或縮小范圍,也不要隨意提高或降低要求,不出偏題和怪題。夜大和函授班的命題可以結合成教學員具有一定的實踐經驗、理解力較強的特點,根據教材中的原理,從聯系實際出發,考慮出一些既能發揮其理論水平又能表現其運用能力的考題。
第十條 期末考試平均分(即平均難度)可控制在70—80分之間,標準差控制在10分左右,各課程命題時基本題目約占60%,中等難度題目約占20%,綜合題目約占20%,使考試結果呈正態分布。
第十一條 原則上每門課程的結業考試時間為120分鐘,每套試卷的題型一般不能少于4種,主客觀題各占50%左右,考試時,三分之一及以上的考生在規定考試時間的三分之一內提前交卷,或有三分之二及以上的考生在規定的考試時間內不能答題完畢的,均視為試卷命題不合格,命題人和審核人承擔命題失誤責任。
第十二條 每門課程結業考試至少必須擬制等質等量等效的兩套試卷,并注明A卷或B卷,A、B試卷的重復率不得超過30%。命題教師在提交試卷時,須同時交每套試卷的標準答卷和評分標準,試卷及標準答案由繼續教育學院存檔備案,學生試卷由辦學單位存檔備查。
第十三條 抽考命題工作需提前一個月完成,并由繼續教育學院對經審核通過的A、B卷進行重新組卷,其中抽考卷70%的考點出自A、B卷,30%的考點由組卷老師重新出題,并統一印制,制卷要求做到準時、保質、保量、保密。
第三章 課程考試的組織管理
第十四條 課程考試的時段由繼續教育學院統一協調,具體的考試形式,由辦學單位在排課之初確定,并向學生告知。課程考試排定之后,任課教師不要隨意更改考試形式。
第二十條 辦學單位要合理安排好課程考試考場,堅持實行一人一桌或間隔一人以上的考試座位安排辦法。
第十五條 學生須按指定座位入座考試,并不得隨意挪動座位。考場內不準吸煙,開考后必須關閉手機和呼機,保持考場安靜。
第十六條 考試期間,繼續教育學院及辦學單位應組織相關人員深入各考場巡視、檢查,及時解決考試中出現的問題,對考試的組織、管理、監考工作提出改進意見。
第十七條 考試期間,學生除因突發疾病經監考人員同意或交卷兩種情況可離開考場外,不得以其他理由離開考場。學生無故離開考場后,不得再進入考場繼續考試。
第四章 閱卷、成績評定與登記
第二十三條 考核成績以學期期末考試成績為主,結合平時成績綜合加以評定,一般期末考試成績占60%,平時成績占40%。平時成績主要根據學生平時的出勤、聽課、作業、課堂討論、提問、測驗、課堂紀律及其它教學環節等情況綜合評定。卷面成績低于35分的,不進行綜合成績評定,直接重修。
第二十四條 課程考試結束后,任課教師應在7天內完成閱卷與評分工作,認真填寫學生成績登記表,簽名確認后連同試卷一起送交各辦學單位。
第二十五條 學生考核成績上交后,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改動學生成績。若確有正當理由必須改動成績時,應說明原因并由任課教師在更改處簽字方能生效。
第二十六條 學生的考核成績由班主任及時向學生公布。并打印一份蓋章送交繼續教育學院存檔備案。
第二十七條 因病、因事或因公出差不能按時參加考試者,需提前一周出具相關證明(如單位出差證明、醫院證明等),經辦學單位領導同意并送繼續教育學院審批后方可參加緩考。
第五章 其他
第二十八條 課程考試的監考按《武夷學院成人教育考場規則》的要求執行。
第二十九條 考生在考試中出現的違紀行為按《武夷學院成人高等教育考試違紀處理規定》中的規定處理。
第三十條 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執行。
第三十一條 本規定由繼續教育學院負責解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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